公司決議的表決,是嚴格依據章程規定還是講求商事活動效率? | 決議效力
章程規定 VS 決策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那么,影響了公司商事活動的效率怎么辦?在章程規定和商事效率方面,如何取舍?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董事會決議效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落實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案例再現
1. 永泰某某水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于1999年登記成立,股東為3人:某某市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力公司”)、某某市成功水利電力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勘察設計公司”)、某某電力某某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公司”),分別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15%和60%。
2. 公司工商登記的董事為5人:董事長李某、副董事長李某鵬、董事兼總經理胡某、董事湯某輝、董事劉某暉。
3. 《某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和多數通過的原則。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通過,并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span>
4. 2016年9月23日,5名公司董事到會參加董事會會議,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對“關于解聘、聘任某某公司管理層的議案”進行表決。全體董事參與了投票,投票結果為:贊成3票,反對2票。董事會以多數通過的原則,形成了“聘任張某同志擔任財務負責人,公司副總經理劉某暉應于董事會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負責保管的相關財務印鑒及支付工具移交給新任財務負責人張某”的相關決議。
5. 某某電力公司、某某勘察設計公司認為該決議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故于2016年11月16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某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6. 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閩0125民初1979號民事判決:駁回某某電力公司、某某勘察設計公司的訴訟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閩01民終528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2016)閩0125民初1979號民事判決;二、永泰某某水電有限公司董事會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關于任命永泰某某水電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決議不成立。
二、人民法院關于董事會決議效力案例裁判要點
本案為公司決議(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其審查內容是爭議的董事會決議在召開程序及表決方式上是否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因雙方對董事會決議的召開程序不持異議,故法院僅需審查決議通過的表決方式是否存在不當之情形。由于某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而《公司法》除第四十八條關于“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規定外,并未就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強制性限制規定。本案應按某某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具體規定為判斷決議成立與否之依據,故二審法院判決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落實之意見建議
關于公司決議效力的認定,《公司法》除第四十八條關于“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本律師特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有限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達成的合意。如果章程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在公司治理中,應依據章程的規定進行。如本案中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則董事會在所議事項的決定上,需要遵守這一規定。
2.章程制訂應慎重,既要公平又要兼顧效率
既然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據,股東在制訂章程時就應慎之又慎,做到既要保護股東利益,尤其是小股東的利益,又要兼顧公司治理的效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此建議所有欲成立公司的讀者,一定要高度重視章程制訂,在合法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公司法賦予的自治權利,科學約定相關事項,既注重保護股東自身利益,又要避免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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