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417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2020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看到一條斗牛犬在追咬一個小女孩牽的泰迪犬,小女孩呼救沒人管,被告就去把狗逮住了。因為怕狗亂跑咬到上學的學生,被告把斗牛犬栓了起來。被告在下午兩點多收攤后把斗牛犬牽到小區內并帶到15號樓自己家里喂了食隨后放走。、
2、2020年10月30日15時42分被告在小區群尋找斗牛犬主人。
3、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15時48分被斗牛犬咬傷。
法院認為:
涉案斗牛犬的主人不明,被告為了幫助呼救的小女孩,也為了上學路上學生的安全,將斗牛犬逮住牽回自己家中喂食,并在小區微信群里尋找斗牛犬的主人,被告的行為皆是出于善意,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另外,在發現斗牛犬與原告沖突時迅速將斗牛犬趕走,其行為亦是民事法律、法規所倡導;因此被告并不因其一次喂食行為對斗牛犬形成管理關系,也不應對斗牛犬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斗牛犬傷人的責任仍應由其原主人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常喜鳳的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249條明確了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管理責任應該是以動物較為長期或者穩定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僅個別喂食行為、照看行為不能形成管理關系,也不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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