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結婚承諾 ,是否可以判決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2022)津0116民初2671號仇某、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原、被告購買大港街晨暉里19-3-401號房產,面積73.18平米,產權人為張某1,房產證取得時間為2016年7月14日,2017年,雙方又購買大港官港家園一區44-4號房屋,面積224.44平米,產權人為張某1,房產證取得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
2、2020年7月原、被告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民政局協議離婚。
3、被告書寫的復婚承諾書內容為:一、張某1、仇某因購房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協商如下事項:1、購房手續辦理完畢后十日內恢復婚姻關系;2、如在約定的時間張某1因主觀原因拒絕復婚,仇某提出如下要求:1、男方房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用于張耘滋撫養上學;2、大港街所欠張某1的工程款、貨款均歸仇某所有,由賈某負責協調。以上承諾,完全認同,張某1,證明人:賈某、張某2。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原、被告離婚后,是否復婚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被告與誰結婚系被告個人的自由。原告主張判令大港晨暉里19-3-401室房產、大港官港家園一區44-4號房產歸其所有,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如認為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可另案訴訟解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仇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民法典第1046條明確了結婚的前提條件一定是要雙方自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干涉,法院也不例外。一方即使之前承諾過要結婚,只要沒有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隨時都可以反悔,沒有任何人和組織可以強迫結婚。所以雙方一旦離婚,即使雙方離婚時承諾之后多久復婚,法院也不可能判決二人結婚。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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