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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講】第3期 |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產依法非拍賣處理的執行規則

精選楊浦法院重大、疑難和新類型案件,詮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展示法官審判思路和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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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楊浦區法院執行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該案既嚴格按照執行程序又合理平衡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探索了被執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產的執行思路。該案榮獲2017年度上海市法院“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的順利執結,對于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僅有房產且與案外人共有的執行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林敏申請執行劉曉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共有房產依法非拍賣處理的執行規則


 關鍵詞

 破解執行難  民間借貸  共有房產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被執行人張平向申請執行人林敏借款70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2013年10月31日前還款并按日萬分之七的利率支付利息。申請執行人依約出借了70萬元,但截至2013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僅歸還部分款項。

 2013年11月,被執行人劉曉向林敏出具擔保書,愿意就張平尚欠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張平、劉曉仍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遂涉訴。


 審判情況

 審理中,林敏、劉曉、張平達成調解,約定劉曉、張平應于2014年4月30日前歸還原告林敏借款本金570609.8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72296.26元,兩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4974.50元。


 執行情況

 調解書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義務,原告林敏遂申請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立即對被執行人劉曉、張平名下財產展開縝密調查。后查明兩人名下無存款、無股票、無車輛、無社保記錄,但被執行人劉曉與其母阮寧共有位于上海市國定路某弄房產一套。執行法院依法做了輪候查封(因被執行人在山東省曹縣涉案,該房屋已被該院首封)后,傳喚被執行人劉曉到庭(被執行人張平下落不明),最終,申請人林敏與被執行人劉曉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劉曉在2014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欠款本金570609.80元利息72296.26元,案件受理費4974.50元。

 執行法官傳喚被執行人劉曉到庭,責令履行義務,但劉曉表示沒有工作無力履行。后執行法官至被執行人住所地查看,發現家庭裝潢、其家庭狀況皆無經濟困難跡象,遂與被執行人劉曉母親阮寧談話,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經法律宣傳,其母阮寧承諾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依法凍結了擔保人阮寧的養老金賬戶。

 申請人表示,欠款達80多萬元,通過養老金執行周期太長,請求加大執行力度,要求拍賣被執行人名下房屋。經查,被執行人劉曉、張平及擔保人阮寧名下僅國定路某弄一套房屋,處置難度較大。后因被執行人劉曉對拒不履行,執行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對被執行人劉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之母即擔保人阮寧表示愿意解決本案,請求提前釋放被執行人劉曉。其后阮寧將其名下房屋掛牌出售,并帶領買家多次至法院協商,但因該房屋尚存在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的查封,無法出售。為解決問題,執行法官多次與曹縣法院執行法官聯系,告知其被執行人愿意履行義務,在被執行人將執行款項交至本院后,請曹縣法院發函給本院,委托我院解除查封。曹縣法院執行法官表示同意,后本院主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林敏,以及曹縣法院案件申請人趙斌到本院協商,確定欠款本息,最終確認本案申請人林敏本息債權合計950,000元,曹縣法院債權人趙斌本息債權合計2,200,000元。擔保人阮寧在2017年7月24日直接匯款950,000元給本案申請人林敏,林敏向法院書面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劉曉和阮寧名下房屋的查封;同日阮寧直接匯款2,200,000元給曹縣法院債權人趙斌,趙斌向山東曹縣法院確認收到款項,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發函至本院,委托解除國定路某弄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案及曹縣人民法院趙斌案全部執行完畢。


 案例注解

執行中遇到的兩大難點


一)被執行人名下除唯一住房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通過點對點、總對總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證券股票、無車輛、無社保。


(二)對于被執行名下唯一住房處置困難。第一,該房屋系被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院為輪候查封。第二,該房屋系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共同共有,需征詢案外人意見、析產,處置程序復雜。


執行法院“三管齊下”


(一)多實地走訪。社會公眾對于法院的執行手段皆有所了解,一些被執行人涉訴前將其財產放置于親朋名下,導致法院無法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故積極通過信息化手段摸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時,注重實地走訪,了解被執行人的生活情況。本案中,執行法官在實地走訪中從被執行人的穿著、家庭裝修等方面作出判斷,認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


(二)加大對于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與調解、法律宣傳并重。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高、失信、拘留等措施的同時,積極與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溝通,向其宣傳生效法律文書的莊嚴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同時,經過司法拘留,對阮寧也好,對被執行人劉曉也好,都有了緊迫感,主動找到執行法院,表示愿意在法院的監督下,自行出售房屋。

法院通過點對點查詢,查明兩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無股票、無車輛、無社保記錄,被執行人張平名下無房產,被執行人劉曉名下與其母阮寧共有的上海市國定路某弄房產,是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且其母并非案件被執行人,且未對該房產份額進行析產,執行難度較大。執行中,執行法院通過與案外人阮寧談話,由其自行確認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了連帶責任,這樣就解決了房屋上產權人有并非債務人,無法處置房產的問題。


(三)全國執行一盤棋。因為該房屋上有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的查封,又是首封,標的200余萬元,又是抵押權人,造成如果由楊浦執行拍賣房產,將可能造成先行解決抵押權,再行安置被執行人后,本案債務無法全額解決,這樣,對于案件全部解決不利。執行法官多次與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聯系,協商處理,在執結本案的同時,曹縣人民法院案件也一并得以執行完畢。

本案在處置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時,既嚴格按照執行程序又合理平衡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探索了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執行的思路。該案的順利執結,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上海楊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