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未驗收就使用,后續還可以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張容平與張建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8-07-24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吉2401民初1066號
案情簡述:
1、2017年10月23日,張容平與張建軍簽訂了位于延邊日報社北側一層小丑造型酒吧裝飾工程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7年10月23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12月2日,40日的裝飾工期,總裝飾工程價款為22萬元,分三次給付:第一次支付工程總價款的30%,即7萬元,第二次支付工程款總價的40%,即8萬元,余款待驗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2、張容平經過施工完成整個裝飾工程。現因張建軍拖欠7萬元工程裝飾費構成違約,張容平訴至法院。
3、涉案裝修工程完工后,張建軍未經驗收于2017年12月19日開始試營業。
4、張建軍答辯稱:張容平裝修工程質量不合格,故張建軍沒有支付剩余裝修費7萬元。2017年12月16日完工后,張建軍就已經發現多處不合格的地方,洗手間下水道未做防臭處理,氣味十分難聞;柜體漆面嚴重不統一、漆色不均勻、柜門有裂縫等。
法院認為:
2017年10月23日,張容平與張建軍簽訂的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現工程已完工,發包人張建軍主張其尚未驗收,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自認從2017年12月19日起已開始使用裝修的房屋進行營業。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故發包人張建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張容平剩余裝修工程款7萬元。
張建軍主張涉案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存在停運損失,但其申請的鑒定因鑒定部門不具備判定裝修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資質和能力被退回,故張建軍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庭審中,承包人張容平自愿同意從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返工維修費用1萬元,故本院確認張建軍還應支付張容平工程款6萬元。對于停運損失,因張建軍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被告(反訴原告)張建軍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張容平裝修工程款7萬元;
二、原告(反訴被告)張容平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被告(反訴原告)張建軍返修費用1萬元;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張建軍的其他反訴請求。
四、以上折抵被告(反訴原告)張建軍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張容平6萬元。
律師意見:
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建筑工程安全這一公共利益而約束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強制性規定,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不論大的建設施工工程還是小的裝飾裝修工程,發包人在轉移占有使用時一定要注意進行經工程竣工驗收,否則可能將喪失對于工程的質量缺陷提出賠償的權利。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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