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如何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 | 董事
董事會議 VS 委托出席
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出席。那么,被委托人應具有什么身份?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會議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相關案例再現
1. 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的選任等相關事宜召開了臨時董事會會議。
2. 某某公司共有董事成員9名,分別是白某新、王某明、修某師、劉某光、曹某勝、張某華、車某、趙某、韓某偉。根據某某公司提供的會議光碟可證實,僅有白某新及另外三名董事劉某光、曹某勝、韓某偉親自參加了本次臨時董事會,白某新不存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情形,實際上修某師亦未參加本次董事會,當然不存在其主持臨時董事會的情形。
3. 《董事會決議》記載“同意本決議的董事簽字的有:劉某光、修某師、曹某勝、張某華、趙某”共5人。某某公司提供5份董事委托書可說明,在董事修某師、張某華、趙某沒有參加本次臨時董事會議的情況下,《董事會決議》上有修某師、張某華、趙某本人名義簽名。
4. 原告白某新訴稱:某某公司共有股東54人,董事會成員9人,白某新既是某某公司的股東,又是董事會成員。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違反程序召開董事會,作出《董事會決議》;2013年8月26日,某某公司又違反程序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免除白某新的董事長職務。某某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白某新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1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董事會作出的《董事會決議》和2013年8月26日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5.一審判決:撤銷被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和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18 號
二審: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終字第20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相關事宜。
1. 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要求
股份公司董事會通過舉行董事會會議并作出決議來行使其職權。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使董事會集思廣益,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的決定。因此,董事本人應出席會議。但是,如果董事因疾病、臨時在外地等原因,無法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
2.案涉董事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違反法律規定
某某公司實有董事9人,2013年8月24日出席臨時董事會為董事本人的僅有4人,分別是董事長白某新及另外三名董事劉某光、曹某勝、韓某偉。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名董事除劉某光、曹某勝外,另有常秀杰代簽的王某明董事,李鳳琴代簽的修某師、張某華董事,趙大勇代簽的趙某董事。某某公司臨時董事會未出席董事依公司法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事實上卻委托的是常秀杰、李鳳琴、趙大勇,三人均不是公司董事。
某某公司認為,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及權利能力的都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從事民事行為的權利,一人是可以受多人的委托而行使代理權的。本案是公司決議糾紛,應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而非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委托代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董事會決定》以及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在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上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應予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會議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法第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據此,股份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1.董事本人應出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是受股東大會的信任而被選舉出來從事公司經營的人員,董事應對股東大會負責,在董事會開會時,應本人出席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公司經營出謀劃策。
2.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應本人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因為某種原因,如因疾病、臨時在外地等原因,無法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委托本公司的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能委托本公司董事以外的人代為出席。
(2)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載明委托哪位董事代為就哪些事項代其發表意見,委托的董事還應當在委托書上簽名蓋章。
(3)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投票。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董事本人確實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為投票,委托人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投票。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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