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在食品消費中知假買假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我國社會各界對日常消費領域內職業打假的存在看法不一。職業打假人通常針對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問題,通過向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經營者索賠的方式達到其“維權”目的。那么,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否會涉嫌敲詐勒索而面臨刑事處罰?
一、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經典案例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某等四人在多家超市尋找并購買過期食品,購買后與超市談判,要求以每單1000元給予賠償,或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共獲賠33200元。后孟某等四人因被超市舉報,警方以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將四人刑事拘留。(案號:(2020)津01刑終78號)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四人犯敲詐勒索罪,各判處有期刑并處罰金。
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撤銷一審判決,四人無罪。
孟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領域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蹲罡呷嗣穹ㄔ恨k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中亦進一步明確“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況,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行為”。從上述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精神來看,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其次,從證據來看,上述食品系從相關超市購買且已過期,沒有證據證實孟某等人存在調包或藏匿過期食品而進行惡意索賠的情況。另外,孟某等人以每單1000元向超市索賠,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范圍。孟某等人知假買假后向超市索要賠償,目的是為了牟利,其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在法律上不影響其作為食品購買者向銷售者進行索賠的權利,故不宜認定孟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
再次,孟某等人索賠的方式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關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解決的途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除上述行為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對超市經營者實施了恐嚇、威脅或要挾等造成心理恐懼或強制的行為。
本院認為,孟某及原審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后向超市索要賠償,其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雖有不當,但不能認定為犯罪。原審判決認定孟某及其他人知假買假后從超市獲取賠償的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三、職業打假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凈化與擾亂之爭
從上述判例可以看出,職業打假人的維權方式和賠償訴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在我國行政法和刑法體系下仍將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在保護消費者和保護市場主體之間,司法的天平更傾向于著重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為此,不同群體對于職業打假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的討論仍將在未來存在一定的分歧。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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