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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當出現法律上的原因時,合同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0-09-11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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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保險可以得到雙重理賠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020-09-09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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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
簽訂合同已經成為我們生活和工作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合同糾紛也是經常發生,可以說法院處理處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直接或者間接與合同有關。巧妙運用合同管轄,很可能會減少己方訴訟成本損失,抓住“地利”。那么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一、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 約定管轄,又稱為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確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法院。這種協議可以是雙方單獨訂立
2020-09-08 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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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及其意義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出賣人有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一、交付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轉移占有”就是“交付使用”,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 二、交付的方式
2020-09-04 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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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超額部分是否能夠得到理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020-09-02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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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之侄、甥亦可代位繼承
導讀: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代位繼承制度,其范圍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代位繼承的范圍將擴大,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將可以代位繼承。 親辦案例: 近期,本律師接待了張先生姐姐的咨詢,家住寶山的張先生年近7旬,一生未婚,膝下無子女,他們的父母前幾年去世了,兄弟姐妹總共4個人,大姐已經去世,張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那么如果張先生去世,遺產該怎么分?哪些人有份額,哪些人沒有份額
2020-09-01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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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風險的轉移
房屋買賣中風險的轉移,是指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房屋,如果在買賣過程中發生意外損毀、滅失,風險應由買賣雙方哪一方承擔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
2020-08-31 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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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權利瑕疵,買受人怎么辦?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有時會遭遇到這樣的情況,即出賣人的房屋上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或者存在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原售房單位的優先購買權、典權人典物留買權等。那么,遭遇此種情況,作為買受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房屋買賣是典型的有償合同,出賣人當然要對其交付的房屋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房屋權利瑕疵責任,是指第三人在房屋上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合法權利,因第三人向出賣人主張權利,致使買受人受到損害,此時出賣人就應
2020-08-28 2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