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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未驗收就使用,后續還可以主張工程質量不合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張容平與張建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8-07-24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
2020-12-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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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查封保全,需區分過錯承擔責任。
案例: A公司因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起訴至一審法院[案號為(2011)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000號],請求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550,986.72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9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賠償停窩工損失15,525,416.94元;支付因遲延支付進度款產生的利息5,043,327.20元和違約金2,372,330.20元。該案審理過程中,B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10,896,24
2020-12-01 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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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商品房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如何判斷“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呢? 一般情況下,對商品房的配套學校的
2020-11-3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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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嗎? | 股東知情權
有限公司 VS 股份公司 眾所周知,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有知情權。那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內容是否一致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股東訴請被駁回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案例再現 公司股改,
2020-11-27 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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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保費,未出保單期間發生意外,保險是否理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以案釋法:
2020-11-25 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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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絕配合辦理工商登記,可起訴變更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5日,原告與被告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原告將其持有的被告某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被告陳某,且協助配合辦理完畢股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 協議簽訂后,原告配合將股權轉讓到被告陳某名下,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自此原告不再是被告某公司的股東,且不再參與該公司的經營管理,也不領取任何報酬。 現被告某公司仍由原告擔任法定代表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2020-11-24 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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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優先取得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賦予了被拆遷人對安置房享有優先取得權。 被拆遷人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補償安置房屋所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債權,從法律理論上講
2020-11-23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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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預定、訂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經常出現認購書、訂購書、預訂協議等合同,當事人經常因對認購書的性質、效力等認識差異而引發糾紛。 預約合同又稱預備合同,指因有事實或法律上障礙,暫時無法訂立本約時,當事人為了將來訂立本約而預先達成的書面協議。預約合同對未來雙方能達成本約的意向或目的進行確定,從而起到穩固交易機會的作用。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認購書”作出明確的法律屬性界定。現實中,不同房產公司的認購書內容差別很大,購房者只有在弄清楚認購書在何種情況下屬于預約合同、何種
2020-11-20 1457